外聘網提醒出國需小心,謊稱可以安排出國務工,詐騙錢財被判三年十個月!
來源:外聘網
時間:2022-05-05
作者:出國勞務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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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間,被告人易某謊稱其可以安排人去某國建筑工地高薪出國務工,并提出報名去的人需收取每人1000元的押金。消息傳開后,被害人彭某、程某、葉某等幾十人陸續找被告人易某報名,被告人易某共收取押金88000元,將錢款用于治病、賭博、還賬等花銷,當被害人詢問出國務工時間時,被告人易某一推再推。2019年7月24日,發覺受騙的被害人彭某等人以帶人到被告人易某處報名為由約被告人易某在一公園見面,后將被告人易某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被告人易某歸案后,以收1000元退800元的方式退回了被告人彭某、葉某等58人的押金,共計464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88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詐騙金額為136000元,經查,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被告人易某收取了58名被害人的押金58000元,退回46400元。另外被告人易某出具了12張收條,總金額32000元,共計32人,其中有兩名被害人收到被告人易某退回的800元,其余30人的被騙款項,被告人易某未退回,故被告人易某詐騙的金額應為88000元。鑒于被告人易某當庭自愿認罪,并退還部分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易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詐騙罪的從寬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作案的,行為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脅從犯的,等等。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原解釋稿未對退贓、退賠的時間作出限制。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地方提出,如對退贓、退賠時間不作限定,勢必會出現一審已判刑,二審期間被告人退贓、退賠還要改判免刑的問題,從而影響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經研究認為,本條所針對的是達到"數額較大"的詐騙犯罪,被告人一般均有退贓條件或退賠能力,將其退贓、退賠的時間限定在"一審判決前",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也有利于維護裁判的穩定性,故采納了這一意見。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這是從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所起作用角度作出的規定。
(4)被害人諒解的。將被害人諒解規定為從寬處罰情節,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