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_焦作出國勞務人員私自逃跑 保證人被判擔責
來源:外聘網(wǎng)
時間:2022-05-05
作者:出國勞務信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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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服務公司派遣一名人員赴日進行技能實習,三名保證人對該名人員在崗履約行為提供了擔保。后該名人員在赴日技能實習期間,發(fā)生擅自出走事件,三名保證人拒不承擔保證責任。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三被告各自賠償外派服務公司7萬元。
焦作一家外派服務公司通過某國際合作集團有限公司派遣周某赴日進行技能實習,該外派服務公司與國際合作公司、周某三方簽訂技能實習合同書,約定周某赴日期限三年,實習期間不得擅自脫離技能實習崗位,邱某、孔某、趙某自愿為周某提供擔保,與外派服務公司簽訂擔保書,擔保書約定,如果被擔保人(周某)在日本研修技能實習期間出現(xiàn)私自出走、逃跑事件,各擔保人分別向外派服務公司支付賠償金人民幣七萬元。該擔保書經(jīng)公證處公證后,外派服務公司如約將周某送往日本進行技能實習。周某攜帶其貴重物品以及隨身物品私自出走。周某擅自出走行為導致國際合作公司依照約定扣罰外派服務公司管理費20萬元。外派服務公司要求三名保證人對周某的擅自出走行為承擔保證責任,但三名保證人拒不履行賠付義務,故外派服務公司訴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外派服務公司認為,三被告自愿簽訂了擔保書,應該對周某的逃跑行為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邱某、孔某認為,擔保合同是無效的。2003年10月29日《財政部商務部關(guān)于取消對外經(jīng)濟合作企業(yè)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通知》中第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業(yè)不得再向外派出國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出國勞務人員加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或要求外派出國勞務人員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抵押。"據(jù)此通知,原告和二被告簽訂的擔保書應當認定是無效的。
被告趙某未出庭應訴。山陽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三被告邱某、孔某、趙某出具的擔保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而且該擔保書經(jīng)過公證并制作了公證書,因此是合法有效的。三被告的被保證人周某在日本國技能實習期間擅自出走,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三被告依法應按擔保書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況且原告因周某出走已被國際合作公司扣收管理費20萬元人民幣,原告據(jù)此事實,要求三被告承擔保證責任、賠償損失的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三被告出具的擔保書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應認定為無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